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7.2 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将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禽和带毒禽补贴、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疫情处置、疫情监控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3 法律保障
地区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4 技术保障
地区兽医实验室,负责全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料采集指导和初步诊断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专家组初步结论和地区兽医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地区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7.5 人员保障
7.5.1 地、县两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7.5.2 地区行署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