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涉及二个及以上县的,由地区兽医主管部门报请行署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5.3.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3.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5.3.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3.3.6 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5.3.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
5.3.3.8 解除封锁
解除封锁的条件: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解除封锁的程序: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同时终止应急响应。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5.3.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6 善后处理
6.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发生疫情的县人民政府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地区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兽医主管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6.2 后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