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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署通〔2011〕4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毕节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高效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保全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全区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适用本预案。

2 疫情确认、报告及监测

  2.1 疫情确认

  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2.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具备高致病性禽流感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临床疑似病例,应及时将疫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地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疫情上报地区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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