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依托消防中介机构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维护保养、员工消防安全素质、火灾处置能力、火灾风险、火灾危害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出具《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报告》。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价结果的运用,实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星级”挂牌管理,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评价结果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跟踪检查,对随时可能发生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危险的营业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评价结果纳入评比、评定安全指标的重要依据;纳入保险业、银行业等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和信誉奖惩机制,提高单位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推进消防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健全消防中介技术服务体系,依托消防协会培育具有资质的社会消防安全中介组织,承担对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的综合评价;加强对消防安全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人员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消防技术服务中介市场良性发展。
(4)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到2015年,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全部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面降低火灾风险;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结果与单位财产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企业信用等级认证挂钩,充分运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
(三)工作保障
(1)组织保障。为确保毕节地区“十二五”期间消防事业的顺利发展,地区行署成立“落实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由行署常务副专员任组长,行署副秘书长、地区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发改、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业能源、工商、教育、农委、扶贫、旅游、广电、商务、安监、民政、水利、供电、供水、人防、文化体育、卫生、银监、交通、科技、林业、邮政、公安交警、烟草、电信、移动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由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职责是监督《毕节地区“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的实施,制定年度消防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和督办,确保《毕节地区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按计划、分步骤落到实处。
(2)实施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毕节地区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定期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研究加强消防工作措施,统筹解决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工作和多种形势消防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定期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工作信息交流和联动机制,强化联动执法和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每年组织召开二次以上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对全年消防工作进行部署和考核,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并兑现奖惩;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联席会,全面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经费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以及《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意见》(毕地党发〔2010〕14号)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经费列入项目支出,消防业务经费和项目支出根据部队编制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