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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工作任务

  1、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

  (1)完善政府领导协调和责任落实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以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载体,认真落实政府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继续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内容,实行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在完善县(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全力抓好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的跟踪落实;全面实行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用,全面落实联席会议、执法情况通报、执法争议调处、消防业务培训等制度。

  (2)完善消防监管工作机制。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隐患联合整治、联动执法保障等机制。规划、住建、安监、质监、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等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凡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并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发改、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包括消防装备在内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提供经费保障。规划、住建、房产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消防设计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政、住建部门要负责按照消防规划要求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把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设施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旅游部门要把宾馆、酒店的消防安全作为“创星”必要条件。农委、水利、供电等部门在安排农村设施建设项目时,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并同步建设。民政部门要抓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推动社区消防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划、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时,要把消防安全作为必要条件。教育、文化体育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纳入义务、学历和职业教育体系,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司法、科技部门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和科普工作内容。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移动、联通、电信等信息产业部门要对消防建设投入的信息通讯传输系统给予保障。新闻、广播、电视等系统和单位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定期义务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遍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到2015年,“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3)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指导行业、系统全面开展“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达标活动,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器材设施完整好用。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时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标准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所有非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基本达标;2013年至2015年,巩固和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基本实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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