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协助制订和完善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派驻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业务事项;
(三)调阅派驻单位所造具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与拟订派驻单位下属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
(七)参与审核派驻单位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参加派驻单位董事会议,参与重大财务问题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运作方面的建议;
(九)对派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制度:
(一)派驻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派驻单位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二)派驻单位的对外投资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三)派驻单位大额资金流动;
(四)派驻单位不良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派驻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派驻单位增减资本;
(四)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五)派驻单位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六)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无理拒签。
第五章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