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派驻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派驻单位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的编制,监督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其二次分配方案;
(四)监督派驻单位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派驻单位依法征缴行政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
(六)监督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七)监督国有资产使用费的收取、缴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派驻单位追加预算的申请,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二次分配,国有资产变动以及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重要财务事项,实行派驻单位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的制度。
第十三条 派驻单位发生的以下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应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年度预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的征缴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国有资产使用费的缴留情况;
(六)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发生的以下重要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应在派驻单位做出决策前或事情发生后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一)年度收支预算、决算、追加预算、基建资金、专项资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三)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方案;
(四)召开有关财务方面的重要会议的情况;
(五)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十五条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财务总监应依法进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十六条 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