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3〕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市级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及授权经营单位、财政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政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包括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市直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市直重点大型国有企业,下同)以及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派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级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市级财务总监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需派驻财务总监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和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派驻单位)的名单,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人事管理工作归口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一)委任:从市财政部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选任;
(二)聘任: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实行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