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及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通告
(汕府〔2003〕93号)
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大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执法力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禁止从高处、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垃圾清运单位对集中堆放的垃圾应于当日清运干净;
(三)运输液体、散体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四)自觉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和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二、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香口胶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或向河流、河涌、湖泊和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清除干净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收缴罚款时应出具统一罚款收据。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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