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03〕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立法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法规草案部分已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
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根据汕头本地实际,结合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我市区划调整的需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按质按时形成项目草案,上报市政府。
二、对未列入今年计划,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及区划调整工作中亟需制定的项目,有关部门可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市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督促,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核和修改工作,对法规草案、规章送审稿涉及的特别是适逢我市行政区划调整期间出现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3年度立法计划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
序号 名 称 发布形式 起草单位 报市政府时间 报市人大时间
1、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 较大市法规 市民政局 5月 7月
2、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市交通局 6月 9月
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条例 较大市法规 市经贸局 7月 9月
4、汕头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市建设局 8月 11月
5、汕头市民办基础教育管理条例 较大市法规 市教育局 9月 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