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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省九届人大继续解决小型水库安全隐患问题议案的意见的通知

  ⑴对于三大建筑物隐患严重的小型水库优先安排;
  ⑵对于乡镇一级党政领导重视,乡镇、村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的优先安排;
  ⑶对于库容较大的水库优先安排;
  ⑷对于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水任务较重的优先安排;
  ⑸已规划为“一库制”建设的小型水库优先安排,并结合“一库制”建设进行整治。
  3、认真抓好议案各级配套资金的落实。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据省水利厅粤水农〔2003〕13号通知精神,“凡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提供工程设计技术审批文件和各级配套资金承诺等要求。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省级补助标准,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地区15~20%,一般地区30~35%,山区县平均80%”。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省级补助标准除南澳县(山区县)按80%补助外,其余均按30~35%的标准给予补助。鉴于小型水库多数位于经济较落后的山区,资金自筹能力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在投入上应给予倾斜。除积极向省争取对我市的补助标准定为35%外,我市各级财政(除南澳县外)投入资金按市、区、乡镇为30%、15%、20%比例落实资金。对南澳县的配套比例,省已经确定按80%比例配套,余20%由市、县、乡镇分别按10%、5%、5%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我市要解决上述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计划总工程费13931万元,市级配套按30%计,约需4180万元。每年836万元。从2003年起至2007年期间,每年解决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836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资金使用管理上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违者将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市每年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
  4、加强议案实施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为保证我市列入议案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真正落到实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议案实施的各项任务。依据省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凡列入议案实施的小型水库,必须委托具备相关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属小㈠型的,由市局审批后报省厅备案;属小㈡型的,先由县(区)水利(水务)局负责初审,再报市局审批。工程建设应按水利工程建设规范落实“四制”,每宗工程均应公开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期间应进行工程监理,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动工后应按规定于每月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汇报工程的形象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竣工后均由市水利局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审批文件、竣工报告、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书、监理报告、质监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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