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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组织制(修)订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二)受理金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组织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五)负责对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跟踪、管理工作;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办建立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工业、工程建设和服务等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金华市政府质量奖。
  (一)合法经营5年以上,相应许可证照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科技创新能力居我市同行前列,售后服务体系健全,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诚信守法。
  (五)具有省级以上品牌荣誉称号。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金华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近3年内县级(含)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索赔事件及重大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近3年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较重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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