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金华市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依据本办法评审的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和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金华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议、决定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政策;
(二)审定金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
(三)拟定获奖企业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四)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