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金融审计处。制定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负责市属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和绩效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其他业务处审计范围以外的有财政拨款关系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由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和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五)经贸与外资审计处。负责市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电力、电信、邮政、烟草等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事项;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市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审计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资源和环保审计业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市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绩效审计;直接审计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对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开展相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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