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下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负责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六)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八)负责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检查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汇编统计报表;负责局机关计算机开发应用、日常维护和管理;划分局机关的审计范围,协调各业务处的审计事项;承担宣传、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财务管理、行政后勤、保卫等事务;负责局机关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等工作;协助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法规处。负责草拟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理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政务公开;组织审计理论研讨,联系审计学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联系内审协会;联系特约审计员;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