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村级举债行为。村级举债实行申报审批制,必须严格遵循拟定方案、民主决策、申报审批、实施跟踪的程序。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偿还”的原则,由经手人负责偿还。强化村级不良债务监管,建立村级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对2010年底前形成的村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全面建立债务台账。实行村级举债问责制,对2011年11月1日以后发生不良债务的村,必须追究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必须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得要求村级提供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安排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严禁村级举债保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村级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健全落实县乡领导干部制止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制止村级不良债务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化解公益性债务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奖励和补助。
五、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民主化
(一)实行民主决策,强化民主监督。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公益事业建设等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要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并且决议要公开,实施结果要公开,充分发挥党员和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保障村民主理财小组权益,定期开展理财活动。村级财务状况要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民主管理机制。大力推进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备改革条件的地方,要坚持依法办事、维护稳定、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抓好资产量化、成员身份界定等关键环节,积极稳妥推进。已经改革到位的地方,要着重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提高集体资产运营质量,实现保值增值。
(三)健全网络信息体系,创新财务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县(市、区)要在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设立县级网络监管平台,乡镇、村设立服务终端,与县级平台联网,县、乡、村实时监督农村集体“三资”运行情况。村设立电子触摸屏,方便农民群众随时查询村级财务状况。建立网络系统岗位责任制,健全并落实网络监管系统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