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产权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存量、种类和分布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账内集体资产,要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对有物无账的资产,要按照评估价或市场价及时入账。已经开展清产核资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在强基础、促规范上下功夫;没有开展的,要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部署,力争在2011年底前完成。结合清产核资,全面梳理农村经济合同,查清合同履行情况,对违反法规政策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要依法予以变更。
严格执行《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在全面清理核实、界定权属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发放由省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详细记载农村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等情况。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权属。产权登记工作由市统一组织,县具体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定期进行财务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金。
(三)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实行动态管理。落实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产权制度改革等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对于国家补助、一事一议、捐赠等形成的集体资产,要明确权属和利益分配关系,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登记制度,对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资源进行逐项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加强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土地征用补偿费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