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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要求的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包括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和基层教师、医务人员周转房。
  第十八条 各地要综合考虑住房使用功能、家庭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十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技术导则》。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我省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确定1人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家庭)。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异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等单身人士可以个人为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须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个人或多人合租的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资格按房源渠道不同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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