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和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信贷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等。
(二)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信贷资金以及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税收按照《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或收购、在棚户区改造以及商品房开发中配建、各类企业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