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 二O一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 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产权出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州(地、市)、县(区、市、行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