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协调联动,强化行业系统监管职责。各行业、系统在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的同时,明确隐患整治目标,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各行业、系统负责人作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清剿火患”总指挥,要带队深入单位督导隐患排查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建立完善行业系统领导分片、分行业隐患排查包干制度,加强工作联席和信息互通,做好联查、互查、自查,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形成清剿火患合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三)严格网格排查,明确战役任务。各地各单位要以派出所管辖区域为基本单位,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充分发挥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和村(牧)委会作用,紧密依托各级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每个网格要各确定1名社区居委会、村(牧)委会、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负责人和监管人,定人、定岗、定量,明确排查任务及工作责任,排查的社区、乡村、单位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并及时向省政府“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严格“六个一律”,依法围剿火患。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1] 88号)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单位100%检查,一般隐患100%整改,重大隐患100%挂牌”的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实施“清剿火患”。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严格“六个一律”,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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