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小区外基础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已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离婚人士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间应满三年且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后,方可依照前款规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单位、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初审、入户调查、审核评议及公示工作。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三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报名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它收入);
(2)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3)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5)其它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