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参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及措施研究,协调解决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问题。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宣传、档案、信访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双拥”工作。负责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产权管理与业绩考核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检查、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的审核、协调工作;承担委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负责委机关年度重要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访和维护稳定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创卫”等综合性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