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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1〕1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确认审批、收费等项目

  根据国务院五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收费、年检等项目,对项目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同时清减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事项比例,更新并公布进入政务中心的项目目录。

  二、巩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

  按照机构、职能“双进入”和“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将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各部门审批办公室办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中心办理。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能、职数和编制。一是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轮换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审批办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两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政务公开办要随时调度通报情况。二是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办公室授权到位,除重大事项和争议事项需向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外,一般项目由行政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可使用部门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办独立办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场踏查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由审批办牵头组织,坚决杜绝“里一半、外一半”的审批方式。市监察局对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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