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代建管理经费纳入项目的投资概算。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以下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取费标准为3%;总投资1000-5000万元项目,取费标准为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执行。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以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费(代理费)以招投标中标价为准。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由代建审查委员会指定的,项目代建费以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价总额为基础,结合投资概算等因素,根据投资额大小,分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前期代理费的上限按建设项目管理费的30%确定,建设实施代建费的上限按建设项目管理费的70%确定。
(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与前期工作代理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先垫付,在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确定后,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中批准的项目筹资方案,由各出资方按比例一次性付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以内。
(三)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项目业主根据投资计划、建设进度及代建单位意见,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项目业主不得直接支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每次资金拨付均按批准的筹资方案,出资各方按比例拨付。市本级财政性投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四)代建项目的包干投资额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