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项目进度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及项目业主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做好竣工验收的有关准备工作,参与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经有资质的机构审查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需要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代建审查委员会研究提出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二)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的公开招标。
(三)项目业主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双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前期工作代理单位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要求做可研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研报告批准估算投资的3%,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公开招标。
(六)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招投标,招标文件在发售之前均应经过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开标之前,代建审查委员会应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小组)写出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候选人,报市代建审查委员会审定。其中市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中标人,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七)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双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其中,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应当经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审查,其它项目代建合同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
(八)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深度不够或工程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代建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