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日)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146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衢政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建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市本级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业主单位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代建制。具体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以及代建的具体形式,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成立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代建审查委员会)。代建审查委员会由市计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代建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计委负责。代建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
  2、研究提出每个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资格要求;
  3、对报名参加代建单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审定代建单位招标中标人。
  (四)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3、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