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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0、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最严厉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手段,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合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1、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建设覆盖完整、布局合理的环境监测站点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按照环境质量保障和国际赛事要求,建设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形成全国一流的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水源水质、水文等信息共享机制。

  22、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的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隐患排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23、加大监督监察力度。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环境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六、健全环保工作的保障体系

  24、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部门、区域之间的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切实负责,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委、市政府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领导机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下设以分管市领导牵头负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各项环保工作的推进实施。

  25、落实考核奖惩机制。各级政府承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一责任,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强化区县政府环保工作的权限和责任。建立更加完善的考核机制,把空气、水环境、污染减排、群众环境满意率等纳入区域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增加考核比重,强化考核刚性。各级组织部门把环保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在各类创先争优中,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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