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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企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简介(包括生鲜超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发展情况和规划),农超对接双方的资质证明(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前3项资质证明应由当地农经部门出具)。

  (4)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8)超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包装、营销、质量安全等指导的有关资料。

  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验收,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及申请表。

  (2)市场基本情况及简介,市场符合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

  (5)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8)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等相关材料。

  有关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初验情况报告,并附《项目政策性验收评价报告》。项目验收中要检查直接对接合同执行情况。

  六、资金管理办法

  (一)省财政厅按照《浙江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字〔2009〕259号)将补贴资金下拨后,经商务、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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