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新型模式。支持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产销衔接、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
四、项目承办单位条件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重点选择覆盖面广、带动效应明显、运营管理规范的项目承办单位。其中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一)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资质条件。
1.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20年)内不会拆迁;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2.交易额、交易量原则上居本市或县(市、区)前列,市场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
3.主要交易区封闭或半封闭;交易区内车辆应分区停放,买卖双方车流原则上不应交叉,有条件的市场应配置专门的场内电动配送拖车、叉车;批发区域和零售区域原则上应予分开,或设立专门的零售区域和零售交易时段;已建成规模适当的冷库或在建冷库将在1年内建成;已实行IC卡结算或在建IC卡结算系统将在1年内实行;已配置检验检测设备,且查证查票、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良好。
4.承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各项应急保障服务;承诺积极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设置农民自产农产品固定交易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免费供农民使用;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场摊位原则上不得出售、转租。
5.至少10家大型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采购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协议,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或至少5家大型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配送供货关系的超市、餐厅酒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零售终端和消费团体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
(二)城乡农贸市场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