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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公文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文内容格式把关不严;请示性公文未按一文一事的要求报送;部门用便签行文,甚至出现手写行文;漏盖单位公章;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重复报送、多头分送,且未注明分送范围,致使领导交叉批示;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送达市政府办公室收文时间比落款时间晚得多。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审核签发制度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但必须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主管部门的下级单位报市政府公文需由主管部门转报。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经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批。如部门之间有分歧,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二、严格执行公文报送工作的规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报送流程报送公文。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般需报送5份,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统一收文后,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报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将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分送的每份文件中随文以书面形式说明分送情况。

  (二)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应一事一报,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示公文中如涉及其他文件、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将有关复印件及背景材料等附上一并上报。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各地、各部门报送公文时,对紧急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在公文上标注“特急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要避免出现内容和格式上的各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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