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产审核。对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投资损失以及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等情况,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形成专题报告报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收到报告后,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财产损失认定的规定进行鉴定后作出批复,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根据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批复文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完善制度。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根据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并根据现有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资产清查核实结果,建立分部门分单位的财产台账和国有企业资产分布信息数据库,按单位和财产类别建立统一的数据资料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资产整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根据资产清查结果,针对各单位资产的属性和所持有的股权,结合做大国资规模、做强政府融资平台、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提出相应的整合意见和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凡涉及资产整合的单位,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办理资产划转(过户)手续,其中涉及企业股权的股东变更或增减资事项的,先履行法定程序后再予以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对待资产清查工作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认真组织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清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国资部门要做好资产清查表设计、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数据录入、汇总分析等各项具体工作。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由资产、财务、纪检、基建、后勤等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企业要按照业务主管和产权隶属关系做好清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强化沟通,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开展资产清查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坚决防止和杜绝在清查期间突击花钱或私分国有资产。对清查的结果要如实上报,市监察、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瞒报、漏报的,一经核实,要严肃追究部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遇到政策界限不明确等问题,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作出界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