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
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及配套系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品种资源开发利用、畜禽品种改良规划、新品种及配套系的培育、进出口计划;
(二)依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验收和发证工作;
(三)负责种畜禽宣传推广工作,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培训种畜禽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
(五)建立畜禽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库;
(六)开展种畜禽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五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