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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二)信函或来人举报。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衢州市荷花中路133号一楼东侧,邮政编码:324002。

  (三)网络举报。邮箱:qzhjjczd@163.com。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况等。

  (三)举报人应当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人不提供联系方式的。

  七、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四条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次。

  (二)举报第四条其他项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次。

  八、奖金领取

  举报案件经调查核实后,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处理

  衢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处理人员实行24小时连续工作制。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违法排污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立即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处理。

  因交通、特殊天气或正在处理其他举报案件等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人员不能及时赶往排污现场的,环境执法人员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十、工作要求

  (一)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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