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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抓紧开展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范围,或者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凡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负责执行的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及说明,于2011年11月30日前送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并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文件。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抓紧依据行政强制法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未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完成。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立法精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行为、文书格式和内容,并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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