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具体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及如何实施的程序,以及加收罚款及滞纳金、划拨存汇款、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内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了解具体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积极开展执法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要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
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
行政强制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