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绍政发〔2008〕43号)作出如下通知:
一、新增条款
1.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规范需要在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前提下,发生的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最高扶持限额时,纳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统计口径。
2.市区企业在上市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自然人股东原则上应在市区减持限售股。
二、修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