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三款之规定的,可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区财政按各自区域内上年度户籍人口数筹集,市财政视情给予补助。2012年的筹集标准为人均3元。今后年度的筹集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情况确定。此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积极逐步创造条件,推进临时救助信息化建设。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步调查与民主评议,并提出救助意见。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区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
经区民政部门授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权限内直接进行审批工作。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申请人,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同一家庭因同一事由进行临时救助时,在确定的解困期限内原则上给予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下,可给予两次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