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1〕89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五条 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落实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区民政部门是本区域内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各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区域内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各村(社区)社会事务站或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