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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易地扶贫搬迁的指导意见

  三、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货币安置政策。整村整社搬迁安排新的宅基地,有条件的安排一定数量耕地;分散自主搬迁的,按我省易地搬迁政策一次性进行货币安置,每户补助2.5万元;凡是实施易地搬迁的农牧户在承包期内保留其原有耕地(包括宅基地复垦的耕地)、林地、草场承包经营权。
  (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整村整社搬迁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相互协调。搬迁户的住房建设同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结合起来,确保一次到位。水、电、路、文、教、卫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合力攻坚,配套建设,使实施整村整社搬迁的村,达到有住房、有安全饮用水、有照明、有硬化路、有学上、有卫生室、有村级活动场所、有广播电视、有产业。
  (三)后续产业扶持政策。对实施整村整社搬迁的村,扶贫部门优先安排“雨露计划”培训,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力争每户有一名劳动力掌握一技之长,同时安排扶贫创业基金给予重点扶持。农牧部门配套安排搬迁村设施种养殖增收项目,力争每个搬迁村都有一个增收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搬迁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力争每个参加技能培训的劳动力都有就业岗位。
  (四)复垦及还林政策。凡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农牧民,都要签订原宅基地复垦协议,原宅基地的复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把土地整理与整村整社安置相结合,着力解决搬迁户的用地问题。迁出区有条件退耕还林的由林业部门负责安排退耕还林。积极鼓励和引导搬迁农牧民开展土地草场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扶持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五)社会保障政策。凡在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进入城镇的,公安部门允许办理进城入镇落户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六)资金扶持政策。省发改委、省扶贫开发局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资金,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每年有新的增长;省内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商、税务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村的新办企业、养殖小区、二三产业按相关政策减免税费。金融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村的产业发展给予优惠的信贷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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