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仲裁信访处。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参与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处理和社会舆情分析工作;指导开展系统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和处理;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8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中层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9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计划;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核准的用编计划录(聘)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作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数(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出入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