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各系统单位可按照上述精神,本着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奖励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属本市管辖的劳动模范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评选工作方案,审定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负责推荐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和国务院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并按规定程序审定。
  第十九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劳动模范协会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评选表彰方案并组织实施;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推荐符合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劳动模范到领导岗位工作;认定、审核、申报劳动模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有关待遇;做好劳动模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奖励费用列入政府当年预算,由财政核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所在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宣传、弘扬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使用,建立劳动模范档案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二条 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留党察看、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者;
  五、其他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道德品质败坏等行为,造成群众影响极坏与劳动模范荣誉不相称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