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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
  第七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制定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同时要张榜公布。
  (二)在本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各系统单位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审议后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三)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对象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九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十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命名表彰每两年举行一次。如提前或推迟举行,需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每次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的名额,按城镇职工总数万分之一左右掌握;农民劳动模范名额一般按城镇劳动模范名额的25%左右掌握。
  第十二条 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影响重大、贡献特别突出的先进人物,市委、市政府随时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温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威为主的原则,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在命名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牌和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在政治上和物质生活上应享受的待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执行,不断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有特殊困难,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农民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乡、镇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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