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2日)废止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1999]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榜样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属本市管辖的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的省级先进生产(32作)者,全国总工会命名的“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章 评选
第四条 评选推荐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基本标准,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与集体。
第五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被社会所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