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考绩办要把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纳入对市有关部门、区(功能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重点项目。市城管与执法部门负责考核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协查职责落实到人。

  城管与执法、国土部门基层单位要划片分界,把责任分解到人,实行责任包干。

  住建、公安、卫生、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要分片确定的具体工作人员和联络员,协助执法部门及时、高效制止和处置违法建设。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要在整改拆除期限内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拒不整改拆除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市纪委、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区(功能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组织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不力,连续2个月或1个季度内未完成预定任务的,由上级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办公室给予黄牌提醒。累积2次黄牌提醒的给予红牌警示,并会同监察部门进行预警约谈,提出告诫,督促限期改正。

  经红牌警示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影响市、区重点工程建设进度,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年度拆违任务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区(功能区)、街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管与执法、国土、规划以及违法建筑整治和查处涉及的住建、水利、交通、消防、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