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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新建的违法建筑;

  (五)侵占绿地的违法建筑,包括在绿地上违法搭建、遮挡绿化严重影响绿化景观的违法建筑。

  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强制拆除或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改变规划使用性质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认定,城管与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需要部分拆除的应当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拆除,包括下列情形:

  (一)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按照规划审批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城镇建设工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已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改建或拆除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的。

  (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六条 已建成违法建筑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无结构安全隐患、对周边利益相关人和公共利益无利害影响、不影响消防与抗震等安全、不影响市容绿化景观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书面提出申请,承诺在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可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罚款后,按规定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暂缓强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程度难以认定的,由规划部门予以认定。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一案一复,并书面明确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一并告知城管与执法部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年度违法建筑拆除任务,下达给各区(功能区)的年度拆违任务包括:

  (一)严禁建成区、在建区、待建区现行违法建设行为,严控市区其他区域现行违法建设行为。

  (二)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按期完成第十四条确定的违法建筑拆除任务。

  (三)有序分步拆除其他区域的已建违法建筑。

  第十九条 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拆违进度月报和复核制度。各区(功能区)、街道(乡镇)按照年度拆违任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报进度。市、区城管与执法部门对进度进行复核并予以通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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