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补充意见
(温委办发[2011]11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更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继续贯彻落实好《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2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民族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根据《意见》精神,从2012年开始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增加到500万元,并根据财力和全市实际逐步增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等;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培训;发展民族村集体经济产业的扶持;民族乡村公益事业的扶持;畲族文化发展扶持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培训;民族乡镇学校、民族学校、民族班教学设施建设补助,民族贫困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等补助;少数民族群众大病医疗补助;市级民族救急补助等。产业扶贫、下山脱贫等市财政用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资金要向少数民族乡村倾斜。
(二)加强民族乡村规划建设。市、县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民族乡(镇)区域总体规划编制,村镇规划要体现民族特色。加快民族中心村建设,鼓励民族乡村高山远山地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下山移民,向中心村搬迁。优先安排民族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立项、用地指标和补助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将民族村列入“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和农房改造工程,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全市列入村庄整治年度计划的民族村应不少于8个。大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对被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小康村的民族村,给予建设项目奖补,奖补资金从民族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各有关县(市)也要相应予以经费保障。
(三)加强民族乡村水利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利投入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快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入机制。市、县有关部门在安排节水灌溉、水土保持、重要堤防、千库保安、小流域治理等工程项目时,要对民族乡村予以倾斜。各地要加大民族村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在资金补助上予以适度倾斜,列入市级补助范围的,按照《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09〕710号)精神,较一般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