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改制后重新聘用职工的,企业和职工双方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被改制企业重新聘用的,其档案转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寄存,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五)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来源:
1、净资产为负值或企业转让产权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企业,利用旧厂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实际缺口部分或全部返拨于企业作为安置职工经费。
2、企业土地出让金、租赁费也可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作为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
3、可在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中划出不超过25%部分,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管理,或由企业直接管理,作为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费用。
4、企业改制后仍保留一定数额国有股权的,其国有股权的分红资金,可用于弥补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的不足。
改制企业安置资金不足的,其职工安置费标准应从低发放。
改制企业不按本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暂不批准其改制方案、暂不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五、审批权限和变更工商登记问题
(一)企业实行租赁、抵押承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兼(合)并、解散、关闭、产权转让、破产,由同级体改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法制等部门以及债权银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分两种情况批准:一是涉及企业产权转让、破产的,报同级政府批准;二是企业通过内部员工注资或吸引外部资金,以增资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其它改革形式,各区县所属企业由区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市直企业由市体改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批准。
(三)企业产权转让分成三个档次审批:第一类,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改制方案存在较多争议或要求突破原有政策界限,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由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第二类,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上述指标均没达到上限但已有指标达到下限,改制方案不存在太大争议且不须突破原有政策界限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工作会议讨论、审批。第三类,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万元以下、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缺口10万元以内,改制方案只涉及常规操作的,由市体改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有涉及划拨土地改出让且补交地价款不回拨的还需增加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