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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七)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负值或安置原企业职工后为负值,改制后虽经参股各方注资,但资产负债率仍高于85%、进行技术改造的任务重、可预见的财产损失数额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其三年内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作为专项资金转为债权,留给企业免息使用,三年后逐步收回财政。
  四、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优惠
  (一)企业改制时,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发放办法是: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500-800元生活补助费和100元医疗补助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职工同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本企业国有股份折价转为职工个人股,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均视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1)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2)因成建制调动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改变前的工作年限;(3)原固定工的连续工龄年限;(4)职工因组织原因离开企业期间的工作年限。
  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如请长假、停薪留职等)的年限,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职工按本意见第一部分第(三)和第(九)点享有按1:0.6优惠价格受让股权的,其优惠额应在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享受折价优惠数额小于应发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按享受不足部分数额发给经济补偿金;享受折价优惠数额等于或超过应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不再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按1:1价格受让股权的,不能视同已享受优惠。
  (二)改制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采取离岗退养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双方按规定负担,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企业因产权整体转让等情形,其主体不再存在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代发放生活费及管理费后,其人员及档案转至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管理,代发生活费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代理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人员及档案移交给退管中心或社区相关机构服务和管理。
  (三)企业改制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改制时应为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一次性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欠缴费的,转制时应-次性缴清。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可向社保部门继续缴交社会保险费,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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