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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有关税费优惠
  (一)原国有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未到期,改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二)企业改制时,因改制而应征缴的各项规费按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原则上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三)改制企业的工商登记,原则上按变更登记的标准收费,确需按新企业登记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改制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免收上岗前培训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因改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免收求职登记费和介绍费。
  (五)外部法人或自然人以兼并方式承接服务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和商贸零售型国有企业产权及债权、债务,负责全部安置职工费用,新办成产权清晰、独立核算的服务型和商贸零售型企业,并聘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含与被兼并、收购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在职职工,下同)人数达到30%以上且签订了三年以上聘用合同;以收购方式买断服务型或商贸零售型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新办成产权非国有并独立核算的服务型或商贸零售型企业,聘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到30%以上且签订了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聘用人数达不到前述比例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外部法人或自然人以收购方式购买服务型或商贸零售型国有企业部分产权,企业改制后仍为服务型或商贸零售型企业,聘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到30%以上并签订了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各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六)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含将辅业资产转让给内部职工和外部法人、自然人以兼并或收购方式参与改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达三年以上。
  以上第(五)、(六)两点的减免税费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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